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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现将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的《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川生物医药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四川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特制定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模式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行、科研院所为骨干、省市区共建”的模式,委托有关民营企业作为运行单位,以在川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拥有能够服务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机构,以及能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市场、信息、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服务资源提供单位共同组建。
第三条 服务功能
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和咨询服务专线,并联合各相关服务资源提供单位构建分析检测、新药研发、成果转化、信息服务、综合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子平台,提供仪器设备、技术、人才、信息、政务、投融资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资源提供单位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认定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认定授牌一批。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监督及相关管理工作;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单位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专业运行单位负责实施和日常运行;各子平台分别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条 认定授牌
(一)申请授牌条件
1、在川(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能够提供生物医药开放服务的资源提供单位,提供上网的仪器设备资料、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相关服务信息。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能力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可供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备,或者能够完成新药筛选、分析测试、药效评价、GLP、GMP中试、GCP等单个研发单元的技术服务,并拥有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新药研究标准的管理体系和质控体系。
3、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能独立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药政服务、专利代理、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具有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常设机构和整合国内外专业资源要素的能力。
4、具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专业的操作人员、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技术服务保证公正性,不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不侵犯委托方知识产权。
(二)认定授牌程序
1、以下情况直接授牌
(1)子平台建设牵头单位。
(2)依照《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和《成都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已认定和授牌的生物医药机构或单位。
2、需认定的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书;
(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
(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3、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在成都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授牌;在成都市的由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四川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免费在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供、需等相关信息。
(2)申请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项目和补贴。
(3)享受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提供的快捷、专业的相关信息和“一站式”服务。
(4)参加公共平台组织的相关学术交流、专项展览、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
2、义务
(1)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单位要统一制定平台服务流程,认定授牌的资源方和企业需求方应遵循平台服务流程,并积极主动开展业务活动。
(2)认定授牌的资源方对通过平台的需求方提供无偿技术咨询服务。
(3)认定授牌的资源方要以不高于和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格规范、高效、高质地完成承接的服务项目。
(4)各单位积极对四川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多渠道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单位门户网站宣传,并同时开展对单位客户宣传、会议宣传等活动,以充分促进创新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八条 支持与补贴
1、支持
(1)对资源方优先通过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各平台资源单位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体参照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对于需求方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运行的项目,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通过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具体参照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3)对为平台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在平台运行的项目在申报国家各类项目中优先给予推荐。
2、补贴
(1)资源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将其当年为四川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提供服务的合同提交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单位汇总,由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成都高新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
(2)省、市、区根据核定的服务合同金额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省科技厅的补贴通过平台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实现,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成都市对依照《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成办发〔2010〕19号)认定的生物医药平台单位,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0%以奖代补,且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省科技厅对需求方在平台上运行的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成都市科技局按照(成办发〔2010〕19号)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成都高新区对有偿使用共性技术与专业服务平台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给予20%的平台使用费用补贴,每户企业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为30万元。
3、平台运行单位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资源单位当年通过总平台的服务合同以及需求方在平台上运行的项目情况统一汇总,上报省、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由省、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核定程序向各单位提供支持与补贴。
第九条 监督评估
平台在对外服务中应坚持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省、市、区科技部门每年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作为对平台支持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和给予支持、补贴的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核实,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细则。
第十一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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